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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 进 会 章 程
(2019年12月19日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英文:TheAssociationforRedoundReposal,Fujian。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研究、宣传和促进诚信建设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诚信福建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为服务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汇聚磅礴正能量。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会徽释义为四颗旋转的心,象征诚心、公心、信心、恒心,推动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5层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
    ㈡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诚信价值观和国家信用建设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表彰诚实守信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㈢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与评比,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㈣开展诚信、信用人才管理培训与教育;
    ㈤开展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㈥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㈦建立诚信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调研、采集、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㈧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㈨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
    ㈩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福建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会员条件:
    ㈠遵守法律法规;
    ㈡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㈢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㈣在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㈤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㈠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㈡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㈢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㈣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㈣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㈡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或通讯形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㈠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本会领导人员的增补;
    ㈥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㈦决定设立理事机构和负责人的聘任;
    ㈧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除名;
    ㈨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或通讯形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综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查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六条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形式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省和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一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㈡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协调各级诚信促进会开展工作;
    ㈢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㈣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授权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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